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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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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計費之一般規定事項
一、本費率表所列各計算單位標準如次
- 所列金額均以新臺幣「元」為單位。
- 重量以「公噸」為單位。
- 體積噸「一立方公尺」為單位。
- 「每日」為日曆上之日數。
二、貨物按噸計費者,每一批貨物以壹噸為最低計費單位, 不足壹噸者按壹噸計,其計算標準為:
- 非散裝貨物按重量或體積擇其較高者為計算標準,體積之長、寬、高,以貨物外圍最突出部分計算。
- 散裝品除特定外,按重量為計算標準(不包括原木)。
(1)散裝貨物在船艙或碼頭改包者,仍按散裝品計費, 改包後計費噸量,按體積噸計算。
(2)體積噸之計算,按艙單所列為準,如艙單未載明體積噸者,按重量噸加計下列比率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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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加34% |
糖 加17% |
菜籽加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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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豆加45% |
綠豆加40% |
米 加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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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麥加62% |
小麥加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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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活生之牛、馬、象等大型動物,每頭以三體積噸計,豬每頭以半體積噸計,乳豬及其他小動物依容器之體積噸計算。
四、包裝焦炭之體積噸,按重量噸加170%計算。木屑之體積噸,按重量噸加40%計算。太空包裝焦炭體積噸,應按實際體積噸丈量計費。
五、木材以一立方公尺或四百二十四板呎為一噸,沉木按體積加11.8%計算。
六、廚房煤以五噸為最低計費單位。
七、廢鐵裝卸費率按下列比率計費:
- 每批全部擠壓成塊者,加50%計費;惟使用挖掘機作業者,加25%計費。
- 每批擠壓成塊與散亂混合者,加100%計費;惟使用挖掘機作業者,加50%計費。
- 每批全部散亂者,加200% 計費;惟使用挖掘機作業者,加100%計費。
八、分等表未列之特殊貨物,其裝卸費概按第四類計收,棧租按第三類計收。
九、船方負擔之裝卸費用,按裝或卸船開工日之費率為計算標準。
十、貨方負擔之費用,按提貨日之費率為計算標準。
十一、其他費用,以作業當日之費率為計算標準。
十二、特殊工作或貨物,未列入費率表者,其作業費用另行協議。
十三、國、法定紀念日如下:
- 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及一月二日)。
-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
- 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 婦女、兒童節合併假期(民族掃墓節前一日)
- 民族掃墓節(先總統 蔣公逝世紀念日)
- 勞動節(五月一日)
- 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 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 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 國慶日(十月十日)
- 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 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
- 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 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 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廿九日或三十日)
- 農曆春節(農曆一月一日、一月二日及一月三日)
- 其他經政府正式公布之假日。
貳、工作時段加成規定
- 十八時至廿四時,每噸加成17.4元。
- 零時至七時,每噸加成26.1元。
參、假日加成規定
- 港灣業務作業 國、法定紀念日、星期六及星期日作業加收30%,惟僅紀念不放假之國、法定紀念日,港灣費用不予加成。
- 棧埠裝卸作業及什項工作國、法定紀念日,依各項費用 附註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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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維護日期:2008-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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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異動日期:2008-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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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業務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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