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頒「行政院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作業原則」及交通部頒「交通部所屬各機關首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辦理。
臺中港務局(以下稱本局)就航商民眾申辦、陳情案件辦理首長與民有約活動。
本計畫之執行:
時間:原則上於每雙月十五日下午十三時三十分至十六時舉行,若遇假日則順延(以函發公告之日為準)。
地點:本局三樓會議室,或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或分區辦理。
受理方式:事先上網及公告週知航商業者民眾,採固定名額預約登記(原則上每次為二十人) ,內容相同之案件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弱勢族群優先受理原則:對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低收入戶及原住民,保留若干名額或不限名額予以預約登記。
受理登記處理:受理預約登記時,請民眾一併提出問題;對民眾所提問題若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則告知其權責機關之名稱。
約見通知:於約見前三日,通知約見之時間、號次、場所(地址、交通路線及位置圖示)、相關機關(單位)、聯絡人、電話等。
約見預備:於受理登記案件後,立即將請辦事項通知本局相關單位提供資料,俾以了解案情,並請本局相關單位於約見當日,派員出席協助解答問題。
約見後案件處理:對於受理案件之裁示事項,應於一定時限內,將辦理情形答覆陳情人。
請秘書室負責案件之登記、記錄、列管、追蹤、考核等事項之辦理,每半年(一月、七月)彙整成果,於每年二月三日、八月三日前,依附件格式陳報交通部。
本項「首長與民有約」活動所受理之陳情案件,其處理時限不得逾十日,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核准延長,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陳情人。
本局業務若具有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三項各款事項,或業務性質特殊者,得本於權責斟酌辦理本活動,並先行函陳交通部。
本計畫簽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將依實際情形與業務需要而修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