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方式及費用計列
廠商於自由港區投資營運相關事業必須支付本港土地租金(或使用費)及管理費等,其費用計列依投資性質而異:
- 依商港法合作興建
- 依商港法租賃經營
- 依促參法租用土地
1.依商港法「合作興建」
業者出資,以港務局名義興建,依投資金額核算建物免租使用年限,期滿由業者租回。
土地使用費:承租面積×區段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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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區段值約為140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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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每公頃每年約75萬元。
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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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面積計收:每年每平方公尺約33元(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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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噸計收:每噸約33元(2008年)
設施租金(含建物租金):
依業者投資金額計算免租使用年限,在免租期限內,毋需繳付設施租金。
2.依商港法「租賃經營」
業者租用港務局投資興建之碼頭、倉棧設施,按期繳交租金予港務局。
土地使用費:承租面積×區段值×5%。
>>目前區段值約為1400~1600元/㎡。
>>平均每公頃每年約75萬元。
管理費:
>>按面積計收:每年每平方公尺約33元。(2008年)
>>按噸計收:每噸約33元。(2008年)
專用碼頭或建物設施租金:原始造價×11%
3.依促參法「租用土地」
◎業者投資金額在十億元以上之投資案適用
◎投資人擁有地上物之所有權,並享有多項租稅優惠
◎許可營運之期限最長50年
土地租金:
>>興建期間﹕僅繳交地價稅及其他費用
>>營運期間﹕承租面積×公告地價×3%
>>目前公告地價約為1300~2300元/㎡
或土地使用費:承租面積×區段值×5%
>>目前區段值約為1400~1600元/㎡。
權利金:
>>按面積計收:每年每平方公尺約33元
>>按噸計收:每噸約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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