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_Header
回首頁圖示 網站導覽 港區配置(另開新視窗) 譯詞對照(另開新視窗) English 兒童版
夏天置頂圖示1
夏天置頂圖示2
夏天置頂圖示3 回首頁[快捷鍵 Alt+B] 局長信箱 問答集 民意論壇 姐妹港
夏天置頂圖示4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圖示
::: 分眾導覽使用對象 全網站 一般民眾 |   航商業者 | 公務學術 站內搜尋
.
     
中港介紹
業務項目
自貿港區
便民服務
港務佈告
線上申請
動態資料
港埠資料
法規查詢
採購訊息
旅遊導覽
廉政服務
政府資訊公開目錄
災害防救入口專欄
性別主流化專區
消費者保護專欄
港口保全資訊網
中港慢跑社

BS7799 認證 GB04/61635
資通安全,人人有責
保護自己,尊重他人
::: 現在位置 業務項目 >> 環保業務 >> 環境污染罰則
環境污染罰則
環境污染罰則

   環境污染罰則
 
  1.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 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依商港法第十八、四十六條規定)
  2.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船舶擱淺、沉沒或故障 ,船長除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以優先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以便施救外,並應防止油料及其他有害物質外洩,避免海岸及沿海水域遭受污染損害。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涉及刑責 依法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依商港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四十四條規定)
  3. 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商港法第十八、四十六條規定)
  4. 船舶排洩有毒物質、廢(污)油水等,其情形嚴重者,可爰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廿九、五十三條規 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勒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5. 依商港法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聯絡電話:(04)26642308、26642351
E-mail:emt@mail.tchb.gov.tw

GO TOP

圖示 最新維護日期:2008-02-15 圖示 網頁異動日期:2008-02-15 圖示 維護單位:環保組 圖示 瀏覽人數:1963
 
◆本局地址:43501 臺中縣梧棲鎮中棲路3段2號‧◆總機:04-26562611‧◆傳真:04-26565702
◆緊急聯絡電話:04-26642327‧ ◆政風信箱:anticr@mail.tchb.gov.tw
◆上班時間:周一至周五 AM 8:00~12:00 PM 1:00~5:00 (船舶管理所、信號台、聯絡中心等單位係24小時輪班)
◆本站最佳顯示IE 5.5以上版本 解析度 800 X 600以上‧臺中港務局版權所有©2007 COA All Rights Reserved
資訊安全政策  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