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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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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港區域內,不得為妨害港區安全及污染港區之行為。違反上述規定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
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其情節勒令停工或停止營業。(依商港法第十八、四十六條規定)
- 船舶在商港區域內,因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致船舶擱淺、沉沒或故障
,船長除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以優先方法報告商港管理機關,以便施救外,並應防止油料及其他有害物質外洩,避免海岸及沿海水域遭受污染損害。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涉及刑責
依法處罰外,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因而發生損害者,並應依法賠償。(依商港法第三十二、三十三、四十四條規定)
- 船舶排放粒狀污染物超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
者,處新台幣九萬元以上,九十萬元以下罰鍰。(依商港法第十八、四十六條規定)
- 船舶排洩有毒物質、廢(污)油水等,其情形嚴重者,可爰依「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廿九、五十三條規
定,處新台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勒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
- 依商港法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依法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依商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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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4)26642308、26642351
E-mail:emt@mail.tch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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