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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項目 >> 環保業務 >> 環境污染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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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處理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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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理業者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等規定,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或稽核認證後,檢具相關文件向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申請登記於港區從事船舶廢棄物清理工作。
- 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委託經本局登記有案之清理業者(以下簡稱清理業者),應填報「台中港船舶廢棄物清理作業申請單」以書面或傳真等方式通知本局。(該申請單可至線上申請\文件表單下載填寫)
- 清理業者於作業期間應自負作業安全,公用碼頭作業基於裝卸作業安全考量,應於船舶裝卸作業前後為之。
- 清理業者依廢棄物清理法向主管機關申報清除或回收處理量及相關作業情形時,應副知本局。
- 清理業者從事船舶廢棄物清理作業造成污染事件時,須立即採取足以處理污染之緊急應變措施,及賠償可能之污染損害。
- 清理業者於港區作業期間所發生之任何事故及衍生之任何責任,均應自行負責。
- 清理業者使用船舶為清理作業,船舶出入港應依國際商港港務管理規則規定辦理,並應向本局申請租用碼頭與場地及依有關規定申請停靠並依費率表繳費。
- 清理業者進入港區作業所需人員、車輛,應依規定向臺中港務警察局辦理相關手續。
- 清理業者於港區從事船舶廢棄物清理業務,本局得隨時派員督導,業者應遵守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商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不得有違法、違規或妨礙港區安全與秩序及污染港區之行為。
- 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訂之。
(若須詳細資料請洽(04)26642351環保所污染防治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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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電話:(04)26642308、26642351
E-mail:hsiehcn@mail.tchb.gov.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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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同意登記之船舶廢棄物(含廢油)清除業者名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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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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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港區棧埠業務環境污染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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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港務局(以下稱本局)為維護棧埠作業環境清潔,提昇工作環境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 棧埠裝卸及倉棧業務所導致之環境污染,應由行為人隨時負責防制,委託人隨時清除之。
- 前條環境污染之清除,委託人應委託合格之廢棄物清除機構執行。
- 本要點以到港船舶靠泊碼頭有裝卸貨物行為之船舶為實施對象。
- 棧埠裝卸及倉棧業務委託人在委託棧埠作業有污染性貨類時,應提出臺中港區。
- 委託人委託棧埠作業後,於開工前應先釐清現場清潔責任,一旦開工,現場環境污染之清理即同時承受移轉,不得異議。棧埠作業單位,應隨時指示受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保持現場清潔並接受督導。
- 受託之廢棄物清除機構,應向港務警察所申請港區通行證。
- 廢棄物清除機構應遵守港區一切法令(含本要點),如有違反即按情節依法罰處。
- 棧埠督導單位應隨時密切檢視棧埠業務環境,督導棧埠作業單位,要求行為人、委託人確實遵守本要點,必要時應隨時追查責任。
- 本要點經局長核示後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報經局長核示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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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港務局督導碼頭裝卸貨物污染防治管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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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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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維護日期:200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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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頁異動日期:2008-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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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單位:環保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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