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臺中港務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中港秘字第03986號訂定

一、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規
定,為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以下簡稱閱覽)有關
本局政府資訊或卷宗之相關事項,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 本局受理人民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程序: 

  (一)申請人資格: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本局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攝影有關

        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

  (二)申請限制:

        本局對前款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1、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2、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

          必要者。

       3、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

          要者。

       4、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

       5、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

          常進行之虞者。

   (三) 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四)申請方式: 

1、   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並檢附相關身分証明文件,如委任代理人申請,應另提出委任書(格式如附件2 )。

2、   本局受理申請案件,應自收受申請書起15日內為准駁,並依下列各款規定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雙掛號方式通知申請人(格式如附件3):

(1)   經核准閱覽者應載明閱覽時日及處所。

(2)   經同意付予資料應附收費標準及所申請之政府資訊或卷宗之影本。

(3)   駁回申請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3、   前目准駁之時限,必要時得延長之,其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 如涉及收費,應將收費標準告知。

    (五) 收費標準及方式:

1、   本局已印製完成之政策宣導品(含文書、錄影帶、光碟)、允許下載之網站電子檔,免予收費。除前述資料外,得予收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1)   已定售價者:依所定之售價收費。

(2)   未定售價者:依檔案管理局93年6月16日所發布「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收費(收費標準如附件4附件4-1檔案複製收費標準)。

 2、收費方式:申請人以現金至本局出納科繳費。

三、    申請人應依本局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經本局業務主管單位核驗身

分證明文件及本局通知書,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登記簿(格式

如附件5)上簽名或蓋章,於繳納費用,並簽署同意書(格式如附件6),保證遵守規定後,向本局承辦單位人員洽閱政府資訊或卷宗。

     申請人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本局得拒絕提供閱覽。

四、    申請人閱畢後應於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清單上簽名或蓋章格(式如附件7),並將原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交還本局承辦人員點收。 

五、    申請人欲撤回申請或無法於指定時間到達指定處所,至遲應於屆期前

     一日通知本局,但不可歸責於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在此限。 

六、    申請人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每次時間以二小時為原則,有正當理由者,得延長半小時。 

七、    同一案件申請閱覽次數以1次為限,但經審酌確有正當理由者,得准予續閱。 

八、    申請閱覽政府資訊或卷宗者,應依本局指定時間、處所為之,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     不得將政府資訊或卷宗攜出閱卷處所。

(二)     對於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 污損、竊取或作其他記號。 

(三)     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拆散、重組,應照原狀存放。

(四)     政府資訊或卷宗不得私自拷貝、抄錄。

(五)     不得有喧嘩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

(六)     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修正液等易污損政府資訊、卷宗之物品。

(七)     不得進入本局檔案作業處所。

本局人員如發現申請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立即制止,並終止其閱覽行為,並紀錄之;如情節重大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九、  本要點經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